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賴嘉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士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書記官洪秀虹附表:
㈠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費用(含扶養費)?㈡說明聲請人從事營業「哈爾濱麵食館」之情形?營業起迄期間
?每月平均營業額?並提出營業額所得申報資料。又目前是否結束營業?㈢說明聲請人是否對他人有「債權」,並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
㈣提出由雇主出具之在職證明(應註明到職日)、101年1月至3
月份之薪資單(含獎金、津貼、加班費)、100年度扣繳憑單影本,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又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之。
㈤聲請人全戶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中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
㈥配偶 劉淑玉 目前有無收入來源?每月薪資?並提出99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申請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暨其身分證明文件(如:護照、依親居留證件影本)。
㈦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中是否含扶養父 賴忠川 、母
賴 羅玉花 、岳父 劉喜儒 、岳母 朱桂蘭 之費用?其子女人數?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又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就扶養義務之分擔方式?並提出受扶養權利人之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㈧說明前配偶 張玉娟 是否就長子 賴崇倫 支付扶養費?每月實際支
出之扶養費?又長子目前治療之情形?每月所需醫療費用多寡?並提出其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㈨提出次子 賴宥 紘之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㈩提出聲請人所有之汽車(車牌號碼:0000-00、5471-Q6)、機車行照影本。
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個人信用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