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附民字第85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黃柏霖 律師
陳益軒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甲○○被告合欣展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俊傑 上列被告因九十七年度交易字第一五九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鮑慧忠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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