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30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309號原告義洋行負責人 陳文豊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事項,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ㄧ、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遵期補繳之。
二、起訴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規定,表明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本件原告並未表明上開事項,且亦未見提出起訴狀繕本以供送達被告機關,與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請自行參考所檢附空白書狀格式,或請自行至本院網站查詢書狀範例等參考資料後,遵期補正提出合於程式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1份到院。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書記官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