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227號聲請人 余心茹 聲請人 葉韋廷 聲請人 葉韋辰 聲請人 余書羽 聲請人 楊峻昇 聲請人 楊峻銘 法定代理人 余琴芬 法定代理人兼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楊曉熙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同法第1176條第5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余瑞璋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03年2月23日死亡)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書、繼承系統表等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云云。
三、經查,被繼承人余瑞璋其第一順位之子女輩繼承人中,尚有 李明融 並未為拋棄繼承,有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可稽,揆諸首揭說明, 孫輩 繼承人即聲請人余心茹、葉韋廷、葉韋
辰、余書羽、楊峻昇、楊峻銘並未取得繼承權,從而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瑛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書記官高士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