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7號聲請人 高正基 代理人 邱良治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書記官賴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