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原告 蘇文瑜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 律師
陳永來 律師被告 王益洲 被告 吳卓憲 被告 劉奕樑 被告 陳長生 被告神去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信全 被告 李俊維 被告 吳貞瑩 被告 双鳳城 被告 任鳴鉅 被告 李全教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0日命原告於日內補正,且已於民國102年6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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