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1212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
在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下午3時1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呈熹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五日簽發之票面金額新
台幣貳萬元本票壹張,票據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確認被告所持有本院97年度票字第1578號裁定附表
編號一本票對於原告甲○○之本票債權不存在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民事裁定為證,並調閱本院97年度票字第1578號卷審
查,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
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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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票據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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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NO356787│20,000元│9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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