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120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亞格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1209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3月17日下午2時3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樹村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4及95年間於高都汽車股份有
限公司負責販賣汽車業務,依購車客戶需求向原告購買特製
汽車配件數項,迄今尚積欠其買賣價金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配件款明細表、汽車
買賣契約書、帳款明細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陳瑩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