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民國93年度中
簡字第192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
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91條、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990
合計1990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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