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459號原告 張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承翰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9,0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