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90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907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政洋冒名「林子.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不服本院99年度簡字第2509號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8年度偵字第33788號),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林鈺琅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