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附民字第4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附民字第4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李俊德 被告 何玉燕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本院99年度簡字第960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復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即本件傷害案件而受損害自明。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所列之案號固為99年度簡字9604號,惟所列之事實及理由均非傷害而受損害,而為竊盜所受之損害,提出之起訴書為99年度偵字第27966號亦為被告涉犯竊盜罪之事實,是原告本應於被告所受起訴犯竊盜罪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非於本案99年度簡字9604傷害案件中提出,是原告起訴程序顯違背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依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徐子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藍淑芬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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