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9號聲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杜素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債權讓與通知之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就如附件所示內容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契約書、本票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存證信函、信封及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派員查訪,據屋主表示,相對人為戶籍寄居,無實際居住,有該分局110年4月23日金湖警防字第1100002718號函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聲請人提出之證六影本1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