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小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小字第11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懿妮 即臺北市私立咪妮民生托嬰中心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謝秀琪 間因本院111年度勞小字第
110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萬2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