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易字第24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易字第244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文雄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調偵字第406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行通常審判程序(原案號:113年度簡字第34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洪文雄(下稱被告)已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一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奇
法官賴建旭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書記官周耿瑩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偵字第406號被告洪文雄男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文雄於民國111年2月8日以分期付款買賣之方式,向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信公司)之特約商「成益機車行」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部,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按月分12期清償,第1期應繳納4163元,之後每期應繳納4167元。雙方約定洪文雄於全部價金清償前,賣方仍保有機車所有權,洪文雄僅得占有、使用,不得擅自處分。仲信公司於上開交易成立後,即向成益機車行支付上開機車全部價金,並受讓成益機車行對洪文雄之買賣價金請求權。詎洪文雄於翌日(9日)取得上開機車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未繳交任何分期付款款項,旋即將該機車質押典當予高雄市小港區某當舖,嗣後亦未將該車贖回,上開機車因而過戶與不知情第三人 謝雯如 ,以此擅自處分之方式將該機車侵占入己,致仲信公司受有損害。
二、案經仲信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文雄於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仲信公司於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仲信公司廠商資料表、應收帳款讓與承諾書、零卡分期申請表、催收函,以及車號查詢車籍資料等各1份在卷認定,故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24日
檢察官簡婉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書記官吳兆梓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