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 年度 聲字第13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趙哲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6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哲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哲文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趙哲文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
三、另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5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於109年12月14日確定在案,則附表編號1至12之原裁判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之刑,惟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暨衡酌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廖健男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受刑人趙哲文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共11罪)詐欺(共8罪)詐欺(共11罪)宣告刑均處有期徒刑1年2月均處有期徒刑1年1月均處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6.03.01、106.03.04106.03.05、106.03.06106.03.11、106.03.13106.03.27、106.04.22106.05.07、106.05.24106.07.01106.03.02、106.03.09106.03.12、106.03.19106.03.23、106.03.24106.04.09、106.06.05106.03.03、106.03.10106.03.15、106.03.16106.03.18、106.03.20106.03.28、106.03.30106.04.23、106.05.17106.07.0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271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271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27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判決日期108.06.06108.06.06108.06.06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確定判決日期109.08.19109.08.19109.08.19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919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919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919號編號1至13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判決駁回編號1至12上訴確定、編號13撤銷發回;編號13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89號判決確定在案(仍維持撤銷前刑度)。編號1至12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50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4月(109年度執更字第5328號)編號456罪名詐欺(共13罪)詐欺(共9罪)詐欺(共7罪)宣告刑均處有期徒刑1年均處有期徒刑1年5月均處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6.03.07、106.03.14106.03.25、106.03.26106.05.21、106.06.02106.06.03、106.06.06106.06.07、106.06.08106.06.09、106.06.10106.06.23106.03.08、106.03.21106.03.22、106.04.27106.05.06、106.05.13106.05.22、106.05.25106.05.27106.03.17、106.03.29106.05.02、106.05.08106.05.14、106.05.20106.05.2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271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271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27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判決日期108.06.06108.06.06108.06.06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確定判決日期109.08.19109.08.19109.08.19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919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919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919號編號1至13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判決駁回編號1至12上訴確定、編號13撤銷發回;編號13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89號判決確定在案(仍維持撤銷前刑度)。編號1至12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50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4月(109年度執更字第5328號)編號789罪名詐欺(共12罪)詐欺(共10罪)詐欺(共5罪)宣告刑均處有期徒刑1年6月均處有期徒刑1年7月均處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6.03.31、106.04.05106.04.07、106.04.08106.04.11、106.04.17106.04.18、106.05.03106.05.05、106.05.18106.05.30、106.05.31106.04.06、106.04.10106.04.12、106.04.13106.04.15、106.04.24106.04.26、106.04.28106.05.04、106.05.15106.04.14、106.05.09106.05.10、106.05.16106.05.29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271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271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27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判決日期108.06.06108.06.06108.06.06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確定判決日期109.08.19109.08.19109.08.19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919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919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919號編號1至13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判決駁回編號1至12上訴確定、編號13撤銷發回;編號13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89號判決確定在案(仍維持撤銷前刑度)。編號1至12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50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4月(109年度執更字第5328號)編號101112罪名詐欺(共5罪)詐欺(共2罪)詐欺(共2罪)宣告刑均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均處有期徒刑1年11月均處有期徒刑1年9月犯罪日期106.04.16、106.04.19106.04.20、106.05.12106.05.23106.04.25106.05.19106.05.11106.05.2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271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271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27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判決日期108.06.06108.06.06108.06.06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確定判決日期109.08.19109.08.19109.08.19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919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919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919號編號1至13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判決駁回編號1至12上訴確定、編號13撤銷發回;編號13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89號判決確定在案(仍維持撤銷前刑度)。編號1至12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50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4月(109年度執更字第5328號)編號13(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6.04.2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27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89號判決日期110.03.03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89號確定判決日期110.03.03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656號編號1至13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2561號判決駁回編號1至12上訴確定、編號13撤銷發回;編號13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89號判決確定在案(仍維持撤銷前刑度)。編號1至12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50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4月(109年度執更字第53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