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1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全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執聲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全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肆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張全勝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四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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