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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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227號債權人明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義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同昌建築無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按支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依票據法第130條規定,支票之執票人應於該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經查本件債權人就聲請票據號碼為BR0000000號之支票,並無提出退票理由單。請儘速補正退票理由單抑或其他證明債權之相關文件。
三、並請陳明請求金額所指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為何。
四、提出債務人同昌建築無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