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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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35號聲請人丙○○兼代理人甲○○相對人文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智字第34號判決,並經相對人撤回上訴(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智上易字第10號)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裁判費新臺幣829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書記官蔡雨呈附表:96年度聲字第1735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裁判費用│33,700元│聲請人支付││一├─────────┼────────────┼────────┤││鑑定費用│132,000元│聲請人支付│├───┼─────────┼────────────┼────────┤│二│裁判費用│1,500元│相對人支付,嗣因│││││相對人撤回上訴,│││││已退還3分之2│├───┴─────────┴────────────┴────────┤│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200分之1,餘由聲請人負擔:││(33,700+132,000)/200=829(元以下4捨5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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