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64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6431號

債權人中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 陳碧勲宏祥 滿漁業社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 陳豐灶 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持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5876號債權憑證、本票正本為執行名義,具狀對債務人陳碧勲即宏祥滿漁業社、陳豐灶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查其中債務人陳豐灶業於111年6月14日死亡,有本院職權調查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前,債務人陳豐灶業已死亡,揆諸前揭說明,債權人對無執行當事人能力之陳豐灶聲請換發債權憑證部分,自屬法定要件之欠缺,且其情形無從補正,此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怡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