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62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627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11

            7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市○○區○○○路0段000號及11

            7號              

           送達代收人  宋誠耘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債 務 人  林國榮   住○○市○區○○路000號8樓之5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國榮永豐商業銀行大里分行之存款,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中市大里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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