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627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11
7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市○○區○○○路0段000號及11
7號
送達代收人 宋誠耘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債 務 人 林國榮 住○○市○區○○路000號8樓之5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國榮永豐商業銀行大里分行之存款,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中市大里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