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4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464號債權人臺北縣瑞芳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七一一計算之利息,暨就上開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九七一一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八八六計算之利息,暨就上開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八八八六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五一二計算之利息,暨就上開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五一二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