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賠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賠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冤獄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賠字第8號聲請人丙○○
甲○○乙○○戊○○丁○○上列被告因聲請冤獄賠償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3日所為之決定書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及理由中所載「施○文」姓名部分均應更正為「乙○○」。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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