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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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國誠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國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羅國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附表】:受刑人羅國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6月9日│106年11月28日│106年11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6年度毒偵字│署106年度毒偵字│署106年度毒偵字│││第3356號│第5561號│第5561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08│107年度訴字第111│107年度訴字第111││實││0號│9號│9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0月31日│107年10月26日│107年10月26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11│107年度訴字第111││決││1321號│9號│9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4月19日│107年11月7日│107年11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7358號│18311號(編號2至│18311號(編號2至││││3號應執行有期徒│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刑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