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30號上訴人聯辰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因98年度重訴字第
130號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壹仟伍佰叁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拾貳萬零柒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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