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25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8年度易字第325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於99年10月12日提出之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9年11月4日以前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曾正龍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