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3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榮財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榮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榮財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二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犯竊盜二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又因犯毒品危害防制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犯竊盜49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上開各罪,並經本院以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於97年4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9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1281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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