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79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戒治所選任辯護人 溫思廣 律師選任辯護人 蘇清文 律師選任辯護人 羅興章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37號,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楊貴志法官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