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62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2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3萬元,上訴後,經貴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599號、最高法院以96年臺上字第256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因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上列二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15日,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於96年5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3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3月20日法矯司字第0980010794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楊智勝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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