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權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5號上訴人 江岳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江廷寶 等間確認管理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65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