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6年度簡附民字第32號原告昱盛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 交被告 王來富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6年度簡字第1126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葛永輝
法官歐家佑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