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救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救字第1號聲請人 張雪嬌 相對人彰化縣政府代表人 魏明谷 上列當事人間租金補貼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依此,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聲請訴訟救助,無庸再經釋明其符合無資力之要件。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其為本件訴訟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之審查表、彰化縣政府「中低收入戶」清查核定通知函、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各1紙為證,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俊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書記官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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