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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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43號原告惠名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惠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842,4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