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五三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七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陸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販賣毒品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以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八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O點六O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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