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77號原告 沈金凰 被告 顏祖寧
周俊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10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宛瑩
法官蕭雅毓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