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43號原告 蔡正端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南市政府地政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31,1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1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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