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車輛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23號上訴人即原告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被上訴人即被告力順天
力永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車輛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
8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0,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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