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23號原告 黃淼欽
詹益千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郭俊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益壽 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