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小字第63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小字第638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3月26日下午2時3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三個月內以每
個月新臺幣玖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鄭翠蘭
法官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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