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3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7年重訴字第33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聲明上訴狀未表明不服原判決之範圍,致無法確定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若干,亦未具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聲明不服原判決之範圍,並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及同法第77條之16第1之規定加徵5/10計算之第二審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應另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提出繕本或逕將繕本送達被上訴人。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