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6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8年1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56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未經通知即逕予判決,違背程序正義,未合法送達判決書予被告,為此不服云云。
二、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判決業於民國98年1月15日、98年1月17日分別寄存送達於被告位於宜蘭縣○○鎮○○路○○號5樓之3、宜蘭縣○○鄉○○路48之15號之住、居所,此有本院判決之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被告乃遲至98年4月21日始具狀聲明不服(被告誤載為抗告狀),顯已逾10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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