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003號原告 徐淑娟 被告 林家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9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就侵占部分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龔書安
法官陳俐文法官張世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