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99號上訴人即原審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 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楊碧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劍合 上列上訴人與 李育芯 因106年訴字第999號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758,5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3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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