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18號原告 鍾金菊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 律師複代理人 游文愷 律師被告 賴玉琪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 律師複代理人 廖建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十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書記官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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