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小字第2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小字第2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基小字第218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鄭庭華
游豐維 被告 張志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書記官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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