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簡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46號原告 陳浚祥 被告 鄭品謙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2年度竹簡字第728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惠芬
法官吳宗航法官李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書記官張懿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