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04號原告 林雪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福強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萬捌仟柒佰陸拾柒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