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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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追償電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474號上訴人爵晟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鄭秀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間請求追償電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474號追償電費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9萬9,8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書記官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