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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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2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家豪即具保人上列被告兼具保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09年度執聲沒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家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劉家豪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
2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劉家豪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命提出保證金2萬元,經其本人於民國107年9月25日繳納後即將被告釋放,嗣被告因前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再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151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
㈡案經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執行,並
囑託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代為執行,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等情,有臺南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屏東地檢署囑託臺南地檢署代為執行之109年6月4日屏檢謀莊109執2962字第1099020778號函、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及被告之戶籍資料等在卷可稽。又被告既經傳、拘未到且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此有被告之矯正個案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被告即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莊鎮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書記官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