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7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松霖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毒偵字第7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109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停止戒治及撤銷停止戒治,於89年7月5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戒毒偵字第2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被告於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並起訴,強制戒治部分,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531號裁定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2年6月16日執行完畢;刑責部分,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36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詎被告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9年4月15日中午12時許,在其位於屏東縣○○鄉○○路○○巷○○○○號之住處內,以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燒烤吸食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被告於10
9年4月16日下午1時許,在上址住處內因涉犯另案為警緝獲,並於同日下午2時10分許,經警對其採尿送驗,結果確呈海洛因進入人體後代謝之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及甲基安非他命進入人體代謝後之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被告涉犯持有第一級毒品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及第23條第2項分別於10
9年1月15日修正為「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前2項之規定。」及「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並自被告行為後之109年7月15日起施行,且依同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規定,法院就審判中之案件應依上揭修正後規定處理。又上開規定修正施行前犯施用毒品罪之審判中案件,於修正施行後,法院應依修正後規定處理;倘係「三年後再犯」之案件,於上開規定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者,法院依修正後規定處理,即應依職權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裁定,嗣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傾向者或強制戒治期滿後,再為免刑之判決。而所謂「三年後再犯」係指施用毒品祇要距最近一次犯該罪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已逾3年,即應令觀察、勒戒,不因其間是否因另犯該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098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被告於前揭時、地,以前揭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且被告於109年4月16日為警查獲後,經採尿送驗結果,確呈海洛因進入人體代謝後之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及甲基安非他命進入人體代謝後之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乙節,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30日報告編號KH/2020/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毒品案件涉嫌人尿液採證編號姓名對照表各1份在卷可查,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社皮派出所員警偵查報告、檢體監管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惟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迭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而有前揭公訴意旨所指於92年6月16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核被告本次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犯行,距離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已逾3年,揆諸前揭說明,即於上開規定修正施行後,本案應回歸適用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規定。檢察官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起訴,並於109年6月11日繫屬本院,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6月9日屏檢謀洪109毒偵749字第1099021689號函文及其上本院收文戳章,起訴程序雖未違背當時之規定,然於109年7月15日新法施行後,本案已不得追訴處罰,本院爰依修正後之上開規定,依職權為觀察、勒戒之裁定。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第35條之1第
2款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張瑞德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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